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物流招标
报名时间:2015-04-21 到 2015-04-28
招标单位: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
所在地区: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商品”)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东北商品制定的《东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商品依据本办法对交收仓库进行监督管理,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收仓库是指由东北商品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为交易商履行东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收仓库经东北商品书面同意后可以增加下辖机构,为交易商提供延伸的交收服务。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注销
第四条 东北商品对交收仓库实行审批制,申请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2.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东北商品规定的数额(注册资本500万以上(含),净资产2000万以上(含);
3.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4. 储存条件良好,符合东北商品交收商品仓储特性要求,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5. 具备良好的出入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6. 遵守东北商品的细则、办法、有关规定等;
7. 交收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8. 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9. 具备应用东北商品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10.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1. 符合国家规定及消防安全法规;
12. 东北商品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东北商品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 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6. 申请单位简介(仓储条件、库容详细说明及仓储地图等);
7. 仓库商品出、入库制度和存储商品管理制度;
8. 交收仓库盖章确认的仓储费用标准;
9. 东北商品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1. 东北商品根据申请材料清单进行初审;
2. 东北商品根据初审结果派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3. 东北商品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交收仓库的资格,并签订《交收仓库申请书》;
4. 东北商品颁发《东北商品交易中心交收仓库证书》;
5. 东北商品在官网公示后正式启用。
第七条 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应向东北商品递交《终止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东北商品审核批准确定资格终止日。东北商品审核批准后,在网站公示。在批准日和资格终止日期间内,交收仓库必须按照《东北商品交易中心交收仓库申请书》的规定继续履行义务,直至东北商品审核批准的资格终止日。在此期间,交收仓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
1. 停止东北商品商品新入库业务;
2. 审批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东北商品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
3. 注销其开具的仓单;
4. 结清与各方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收仓库的权利:
1. 有权向东北商品的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需经东北商品审定,具体收费标准以东北商品官网公示为准);
2. 有权对东北商品制定的交收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有权拒绝不符合东北商品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4. 东北商品相关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交收仓库的义务:
1. 遵守东北商品相应商品交收规定,接受东北商品监管,认真做好东北商品的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等细项的库存报表。每月须准确、及时地向东北商品报送指定商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
2. 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业务,主动配合东北商品的工作,积极协助东北商品的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
3.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东北商品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4. 协助交收货物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5. 确保注册的仓单符合上市商品的规定,并对仓单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6. 向东北商品的交易商详细介绍交收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7.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8. 保守东北商品及交易商有关商业秘密;
9.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清算、诉讼等情况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东北商品;
10. 原始单据(提货单、质量证明书、质检报告等)至少保存三年;
11. 根据和东北商品的约定,向东北商品缴纳风险保证金;
12. 应定期自查,并且配合东北商品的巡检,填报有关报表;
13. 东北商品有关细则、办法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严禁交收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1. 擅自处理或倒卖东北商品交易商交收商品,擅自移动、挪用或调换东北商品交易商已注册交收商品;
2. 注册虚假仓单;
3. 未取得商品质检结果或未完成东北商品规定的入库检验项目而注册仓单;
4. 未按规定收发货物;
5. 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故意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6. 蓄意刁难,造成交易商违约;
7. 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8. 不按东北商品官网公示的标准收取费用;
9. 拒绝、阻挠东北商品监督检查;
10. 交收仓库参加其提供交收服务商品的东北商品电子交易;
11. 东北商品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一条 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货物入库、货物保管和货物出库。
第十二条 货物入库是货物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货物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货物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入库货物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货物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不予办理接收。
(二)货物验收。货物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货物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东北商品交收规定的一项工作。东北商品交收仓库的验收项目为:货物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货物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货物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货物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东北商品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交收仓库应保证东北商品交收货物优先办理入、出库。
经交收预报的货物在入库过程中,交收仓库应对入库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内外包装标识以及入库数量等指标进行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交收仓库对东北商品交收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注册仓单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东北商品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东北商品。
第十三条 货物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货物的保管保养工作。交收仓库应当根据各种货物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货物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货物完好。
交收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冷链仓库必须配备电子自动温度记录器,保障库内温度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交收仓库库区、库内卫生应随时保持干净整齐,不得有灰尘、杂物等。
保管货物期间,交收仓库应当做好储存记录,并递交东北商品备案。
交收仓库对交收物存放仓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应当征得东北商品书面同意。
交收仓库应对东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所属货物独立存放,严禁混放,并悬挂货物标识,用于明确货物所有权。
第十四条 货物出库是交收仓库根据货物所有权人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货物发送出库。货物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货物出库应当核对《提货单》,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仓库收回《提货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标准仓单配对后保存。
第十五条 交收仓库应当指定专人向东北商品通报货物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
自货发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交收仓库应当向东北商品报送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包括:
(一)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及地点;
(二)承运单位证明。
第十六条 交收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物所有权人发运货物,不得故意拖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收仓库必须对交收货物单独设帐管理。
第十八条 交收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货物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十九条 为保证和提高东北商品交收仓库为交易商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东北商品对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东北商品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交收仓库根据本办法、交收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至东北商品。
东北商品抽查制度。东北商品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等市场参与者的反映,随时对各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交收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东北商品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东北商品每一年度对交收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东北商品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收仓库的配货量和交收限量。对确不符合东北商品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东北商品将取消其交收仓库资格。
东北商品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东北商品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东北商品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仓库的交收限量,有权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新增交收仓库。
第二十一条 由于交收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收仓库应按协议或相关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东北商品交易中心违规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修改权、解释权属于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